第三十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第四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六)計稅方法。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營改增”應稅服務,如動產的經營租賃服務,納稅地點為機構所在地。如果該設備屬于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自制的,發生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如果該設備不屬于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自制的,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